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加快工业区污水治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加快工业区污水治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加快工业区污水治理的若干意见
根据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和市环境保护与环境建设协调推进委员会2004年三季度会议的精神,现提出加快本市工业区污水治理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加快工业区污水治理,改善中心城区水环境质量,预留城市可持续发展空间;推进郊区“三个集中”过程中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郊区和工业区的环境质量,实现上海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治理方针
有利于工业污染的有效治理,有利于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有利于减少排水系统雨天放江,有利于工业污水排放的监督管理,有利于建立工业污水处理的市场运作机制,有利于全市河道水质的全面改善。
三、规划原则
外环线以内工业区污水,坚持“集中处理”;外环线以外工业区污水,实行“适当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
(一)外环线以内的工业区污水治理
1、位于工业区内日排污水量1000 m3以下的企业,原则上应根据规划,纳入合流污水一期、污水二期、污水三期、西干线等集中式外排系统,或就近纳入周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水集中处理和集中排放。
2、位于工业区内日排污水量1000 m3以上的工业企业,在周边条件和河道环境容量许可的情况下,自行处理,达标排放;已纳入集中式污水外排系统或污水处理厂的,在不影响污水处理厂处理效果和外排系统及污水处理厂容量许可的前提下,维持现有处置方式。
3、桃浦工业区应建设污水处理厂,做到集中处理,达标排放,以保证石洞口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
4、吴泾工业区内的企业污水应全部纳入污水治理二期工程,以为保护水源地的水质。
(二)外环线以外的工业区污水治理原则上,工业区应建设污水处理厂,工业区内所有企业污水都应全部纳入工业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做到达标排放。
1、毗邻城镇的工业区,可与城镇合建污水处理厂。按照接纳的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比例确定污水处理厂的性质,以生活污水为主的定性为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工业污水为主的定性为工业污水处理厂,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2、与城镇相距较远的工业区,不得长距离输送污水,应在周边条件和河道环境容量许可的情况下,自行建设污水处理厂,并带动周边农村地区生活污水的处理。
3、位于合流污水一期、污水二期、污水三期、西干线等外排系统服务范围内的工业区,应在周边条件和河道环境容量许可的情况下,建设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减少中心城区排水系统雨天溢流,为城市发展预留排水空间,
(三)全市位于工业区以外日排污水量1000 m3以上工业企业的污水治理,参照工业区污水治理原则执行。
四、建设要求
(一)按照“总体规划、分期实施、滚动推进”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已开发或近期准备开发的工业区地块,要优先建设污水收集管网,优化污水处理厂建设方案,基本实现污水收集管网全覆盖;工业区内的企业污水应当全部纳管,排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工业区内的工业企业污水接入污水处理厂前,要进行科学的预处理,一类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
(三)工业区污水处理厂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工业污水组合后的复杂性,选择适当的处理工艺,做到稳定达标排放。为了提高工业区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率,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工业区要明确产业发展定位,优化项目引进,促进工业区有序健康发展。
五、机制体制
(一)完善企业污水治理的收费机制。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通过建立企业污水代处理的收费机制,筹集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费和运行费;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商和运行商。未征收排水费的工业区应开征排水费;已征收排水费的工业区,有关部门应将征收的排水费用于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做到专款专用。
(二)筹集管网建设资金。已开发或近期要开发的工业区地块,由工业区管委会或主管部门负责筹集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资金,财政对工业区管网建设给以适当补贴。
(三)切实落实污水治理“三负责”原则。收取排水费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区污水治理工作负责,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推进;工程规划设计部门对工程运行效益负责,环保、水务部门负责监测和评估;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企业污水纳管和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负责,工业区管委会负责监督和管理。
六、时间节点
对于保留的78个工业区,应在2006年底前,完成园区内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企业污水纳管和污水处理厂建设,做到工业区内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凡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工业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产生废水的工业项目。
对于不保留的工业区,应在2007年底前,完成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企业污水纳管和污水处理厂建设,做到工业区内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2月15日印发